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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川巷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
国家标准|露酒国家标准(GB/T 27588-2011)
来源: | 作者:川巷子 | 发布时间: 2022-04-09 | 8518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
导读

  露酒,主要是以酒基和原辅料按照生产工艺加工而成。其原辅料可供选择的品种很多,具有强大的优势。如:宫丁香、枸杞、人参、蛇、当归、动物、动物的骨骼等等,可以说,凡是中医能够入药的品种,基本上都能按照生产工艺而生产露酒。


露     酒


  本标准按照GB/T1.1—zO09给出的规则起草 。

 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。

  本标准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471)归口。

  本标准由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白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山西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)负责起草。

 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: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、山西易恒天酒业有限公司、山西野泉酒业有限公司、山东半岛酒业有限公司。

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胡晓江、王正喜、武强、梁宝爱、冯晓斌、谷福、张素娟、赵娅鸿、郝蔚霞、周晓霞、张倩、韩建书、杜小威、康健、王凤仙。


一、基本规范

1.范围

  本标准规定了露酒的术语和定义、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
  本标准适用于露酒的生产、检验和销售。

2.规范性引用文件

 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,其 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 。

  GB/T191 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
  GB2757 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

  GB2758  发酵酒卫生标准

  GB2760 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

  GB5749 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
  GB10343  食用酒精

  GB103狃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

  GB/T10345-2007  白酒分析方法

  GB/T15038  葡萄酒 、果酒通用分析方法

  JJF1070 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
 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号 (2005)


二、专业术语

1.术语和定义

 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。

露酒   Lu  Jiu

  以蒸馏酒、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 ,加人可食用或药食两用(或符合相关规定)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,进行调配、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、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。

植物类露酒 htegrated aIcoholic beverages from p1ants

  利用食用或药食两用(或符合相关规定)植物的花、叶、根、茎、果为香源及营养源 ,经再加工制成的、具有明显植物香及有用成分的露酒。

动物类露酒 htegrated a1cohoIic beverages from animaIs

  利用食用或药食两用(或符合相关规定)动物及其制品为香源和营养源 ,经再加工制成的、具有明显动物有用成分的露酒 。

动植物类露酒 htegrated alcoho1ic beverages from p1ants and animals

  同时利用动物、植物有用成分制成的露酒 。

浸提 immersion

  以蒸馏酒、发酵酒、食用酒精或水浸出原料的过程。通常其方法有:浸泡 、渗漉、煎煮、回流四种。

复蒸馏 redistillation

  在蒸馏酒、食用酒精中。加入呈香、呈味的物质,进行再次蒸馏的过程。


三、产品分类

1.按生产工艺分为:浸提类、复蒸馏类露酒。

2.按原料分为:植物类、动物类、动植物类露酒。


四、原料和辅料要求

  1、蒸馏酒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。

  2、发酵酒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。

  3、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的规定。

  4、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。

  5、所添加的药食同源物品应符合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。

  6、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符合GB2760的规定;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
  7、其他原辅料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

五、感官要求


六、理化要求


七、卫生要求

  1.以蒸馏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露酒,按GB2757的规定执行,当酒精度≤ 2在 %vol,按 GB2758的规定执行。

  2.以发酵酒为酒基配制而成的露酒,按GB2758的规定执行。


八、净含量

应符合《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

九、试验方法

1.感官要求

  按 GB/T15038规 定的方法测定 。

2.理化要求

  酒精度、总酸、总糖、干浸出物、铁、铜按GB/T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。

3.总酯

  总酯的测定见附录 A。

4.卫生要求

  按GB2757和GB2758规定的方法测定 。

5.净含量

  按JJF1070检验。


十、检验规则

1.组批

 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、同一类别、同一品质,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组批 。

2.抽样

  2.1  在成品库内以随机取样,抽样单位以瓶计 。

  2.2 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8瓶(总数不少于3000mL),一式两份,供检验和复验备用 。

3.检验分类

  3.1  出厂检验

  3.1.1  产品出厂前,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,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后,方可出厂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(合格证)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,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“合格”或“检验合格”字样。

  3.1.2  出厂检验项目:感官要求、酒精度、总酸、总糖、总酯、干浸出物、净含量、菌落总数。

  3.2  型式检验

  3.2.1   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。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也应进行型式检验:

        a) 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;

        b)  原料 、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
        c) 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,恢复生产时;

        d) 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
        e) 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。

  3.2.2  型式检验项目:5.2要求的项目。

4.判定规则

  4.1 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:

       a) 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,判定为合格 。

       b) 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,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,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标准,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
  4.2 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:

       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,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,型式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,可取备样复验,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的要求,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。

  4.3  当供需对双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,可由双方协商解决,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,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。


十一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1.标志

  1.1  预包装露酒标签按 GB10344执 行 ,并 标明含糖量 。

  1.2 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/T191的 要求。

2.包装

 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。

3.运输

 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,避免日晒、雨淋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。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或影响产晶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,运输温度在5℃~35℃之间为宜。

4.贮存

 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、避免阳光直射、通风良好的场所。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异味、易挥发、易腐蚀的物品同贮,贮存温度在5℃~35℃之间为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