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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川巷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
国家标准|蒸馏酒及其配制酒-食品安全国家标准(GB 2757-2012)
来源: | 作者:川巷子 | 发布时间: 2022-04-11 | 2668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
前   言


  本标准代替GB 2757-1981《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》及第1号、第2号修改单。

  本标准与GB 2757-1981相比,主要变化如下:

  ——修改了标准名称;

  ——修改了氰化物的限量指标;

  ——取消了锰的限量指标;

  ——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。

  本标准4.2~4.4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。


一、范围

  本标准适用于蒸馏酒及其配制酒。


二、术语和定义

  1.蒸馏酒

  以粮谷、薯类、水果、乳类等为主要原料,经发酵、蒸馏、勾兑而成的饮料酒。


  2.蒸馏酒的配制酒

  以蒸馏酒和(或)食用酒精为酒基,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,进行调配、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,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。


三、技术要求

  1.原料要求

 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

  2.感官要求

 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。


  3.理化指标

 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表1  理化指标


  4.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

  4.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。

  4.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。


  5.食品添加剂

 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。


  四、标签

  1.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、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,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。

  2.应以“%vol”为单位标示酒精度。

  3.应标示“过量饮酒有害健康”,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。

  4.酒精度大于等于10%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