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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川巷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
国家标准|发酵酒及其配制酒-食品安全国家标准(GB 2758-2012)
来源: | 作者:川巷子 | 发布时间: 2022-04-11 | 1397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前   言


  本标准代替GB 2758-2005《发酵酒卫生标准》。

  本标准与GB 2758-2005相比,主要变化如下:

  ——修改了标准名称;

  ——取消了铅的限量指标;

  ——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;

  ——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。

  本标准4.2~4.5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。


一、范围

 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。

二、术语和定义

  1.发酵酒

  以粮谷、水果、乳类等为主要原料,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。


  2.发酵酒的配制酒

  以发酵酒为酒基,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,进行调配、混合或加工制成的,己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。


三、技术要求

  1.原料要求

 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

  2.感官要求

 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。


  3.理化指标

   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表1  理化指标


  4.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

  4.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。

  4.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。


  5.微生物限量

 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表2  微生物限量

  6.食品添加剂

 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。


四、标签

  1.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、原麦汁浓度、原果汁含量、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,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。

  2.应以“%v ol”为单位标示酒精度。

  3.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,以“原麦汁浓度”为标题,以柏拉图度符号“oP”为单位。果酒(葡萄酒除外)应标示原果汁含量,在配料表中以“xx%”表示。

  4.应标示“过量饮酒有害健康”,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。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“切勿撞击,防止爆瓶”等警示语。

  5.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lO%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。